67暴動,港英寬大 暴徒炸死3人傷36人 謀殺變誤殺,12年刑期5年後特赦 2025年11月8日

1967年11月9日《明報》頭版,標題以「黑夜大慘案」形容3死36人受傷之炸彈襲擊案。

1967年11月8日,十多名左派暴徒在荔枝角道近太子道投擲多枚炸彈,導致三死36人受傷,是六七暴動於 5月爆發以來單日死傷最高紀錄。

死傷者迫爆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,當晚深夜傷者被分流往廣華醫院救治。翌日《明報》頭版標題以「#黑夜大慘案」形容,受傷的除了巧遇暴徒的六名輔警,死得最慘烈的是大光洗衣店店員 #張雲,路過的市民 #文圖業,及將衣物拿去洗衣店的10歲女童 #周雲英。周雲英是8月清華街小姐弟慘案的第三名被炸彈炸死兒童。

1967年11月9日 南華早報頭版圖。一輛駛經現場的小型貨車全車玻璃被炸碎,司機重傷送院,尚未移走的車被途人圍觀。

爆炸發生時,一輛窗簾公司小型貨車駛經該處,全車玻璃被炸碎,司機重傷倒伏駄盤上,可見炸彈威力之強大,暴徒濫炸平民之兇悍。除了20多名路過市民受傷,一名住現場附近的13歲喇沙小學五年級學生胡漢傑正在騎樓做功課,被窗外飛進屋的炸彈碎片插中右眼,送院後右眼無法保留,眼球被移除。《工商日報》11月10日社論形容,慘案是<#左派要向港九居民進行集體屠殺>。

1967年11月10日《工商日報》社論形容,慘案是<左派要向港九居民進行集體屠殺>。
1967年11月9日 華僑日報 港共炸傷39市民 兩個暴徒炸死自己。

警車避過炸彈後還擊,警員擊中兩名投彈者,其中一人倒地時手中持有炸彈。另一人試圖搶奪警方左輪手槍,當場被擊斃。第三名被捕投彈者羅水欣,37歲織造工人,住九龍城西頭村廣德里後巷木屋。同年11月30日於北九龍裁判處提堂時被控三項謀殺罪,控方證人共34名,包括輔警坊眾等。其中任職上海匯豐銀行的輔警JA羅沙指出:他與輔警八人乘8527號警車巡邏,於廣東道駛進太子道之際,見被告將一物體擺放於馬路渠邊,物體大小約12吋乘8吋,上邊綁有兩塊紅布,他即命停車。「當落車走過馬路時,被告已離開渠邊,彼與兩輔警尾隨追捕,另外三輔警則協同在前兜截,卒將被告拘獲,逮捕時曾發生糾纏,但卒將被告制服,帶返警車。當時距離被告擺放渠邊之物體約八碼至十碼,該物體突爆炸,彼被炸倒地上,雙腳受傷,痛苦不堪,想掙扎爬起,旋又跌下。時見週圍有兩三輔警亦被炸倒地上,另有兩三輔警則在附近展開警戒。」《華僑日報》1968年1月9日。

1968年1月23日,案件於北九龍裁判處的聆訊終結,控方作供完畢,法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。被告還押等待解往高等法院續審。

1967年10月13日,炸彈單日高達160枚。11月5日香港週最後一天發生「#怡和街炸彈案」,全日有145枚真假炸彈,交通督察 #麥基雲 被炸至手腳飛脫慘死,另有22名市民,包括維持秩序的童軍受傷。三天以後就發生茘枝角道黑夜大慘案,港英政府竟然在滅絕人性之襲擊正蔓延之際建議修訂現行法例,對21歲以下的左派犯人不予監禁,寬容對待。感化、減刑有之,後來更對重犯推行特赦。


1967年11月6日 星島日報 怡和街口土彈爆炸 死一外籍幫辦
警官麥基雲為了保護從政府大球場散場的人群,在怡和街電車軌欲移開爆炸物殉職。左圖為警察檔案圖片,殉職前守長洲,與島民溝通無阻。右圖為1967年11月6日 明報截圖。
外籍警官 #麥基雲 被炸至手腳飛脫慘死。同場另有22名市民,包括維持秩序的童軍被炸彈所傷。

茘枝角道炸彈案設陪審團,被告被解往高等法院審訊。案由副按察司祈里頓主審,檢察官韋國士主控,陪審團由六男一女組成。被告羅水欣否認控罪,拒絕法律援助,更被黨媒捧為「英雄」。案件於1968年2月21日由洗衣店店東 #梅植帆 作供,梅稱爆炸巨響時他躲在櫃檯後閃避,避過一劫。主審法官為審慎起見,召集全體陪審員法庭人員及主控檢察官等到肇事現場視察。

1968年2月29日,陪審員聽完控辯雙方證供,經法官引導後退庭商議4小時,一致裁定三項謀殺罪不成立,三項誤殺罪成立。法官判被告每罪入獄12年,同期執行,即共入獄12年。如此慘案獲刑僅12年,謀殺罪名不成立,罪與罰引起輿論爭議,這樣有阻嚇作用嗎?

1968年3月1日 華僑日報 織造工人放炸彈死傷多人 誤殺罪成立 陪審團六男一女組成

1967年6月,港共推行「三視運動」,即「仇視」、「鄙視」及「蔑視」港英政府管治,包括殖民地法庭,此案亦不例外。1968年1月18日被告於北九龍裁判署初訊時,羅水欣於犯人檻內不肯起立,主審法官岑卓淦圈此退庭,下令庭警將被告欄之座椅移走。1968年3月1日《大公報》題為<同胞羅水欣被迫害 竟遭投黑獄12年>混淆是非:「反英抗暴戰士羅水欣,連日在高等法院被非法『審訊』,港英誣告他於去年11月8日在九龍地區謀殺男子張雲、女童周雲英、男子文圖業。羅對港英所羅織的『罪名』堅決否認。」

1967年6月13日,港共推行「三視運動」,對殖民地管治如無物,包括法庭。

1968年3月1日,《大公報》以<同胞羅水欣被迫害 竟遭投黑獄12年>為茘枝角道炸彈案解畫。即使從謀殺變「誤殺」,黨媒仍形容為黑獄。

1973年4月2日,羅水欣服刑5年後獲特赦出獄,《大公報》形容羅水欣為「光榮歸來」,受到所屬單位熱烈歡迎。三條人命,一名小童失去右眼,30多人受傷在港共眼中不當一回事。羅水欣並非基於行為良好提早獲釋,只是因為港英政府寬大處理。不單在法庭設立陪審團,最後將謀殺罪變成「誤殺」,更讓一名毫無悔意的犯人提前釋放。

1973年4月2日羅水欣服刑5年後獲特赦出獄,《大公報》形容羅水欣「光榮歸來」。

港英政府寬大,三條人命最終監禁五年,令人想起反修例運動之判決落差巨大。

反恐首案被告 #吳智鴻 的炸彈威力如何無人知曉,從頭到尾只聞樓梯響,僅僅藏於其母校操場,由自稱「屠龍小隊」隊長 #黃振強 指證入罪。結果國安法庭判他入獄23年10個月。反恐第二案有兩起爆炸事件,在羅湖口岸及明愛醫院,爆炸力輕微,無人受傷。三名被告判囚16年8個月至18年,國安法指定法官陳仲衡聲稱他們是「向社會宣戰」。同案本來被判無罪的 #吳子樂,事後再次被捕,國安警準備以「製造爆炸物」等罪名予以檢控。

所有歷史都是當代史,今天我們重溫茘枝角道炸彈案可見港英政府之寬容,及港共政府趕盡殺絕,極為強烈的對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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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茘枝角道炸彈襲擊案
#陪審團之效用 #羅水欣
#反英抗暴 #六七暴動 #消失的檔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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